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783刑初1132号。法院认定杨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辩护人楼英飞律师(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浙0783刑初1132号
- 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楼英飞律师(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杨某销售威海固恒牌QTZ40型塔式起重机,价格50000元,后倒塌致人死亡。杨某退缴35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楼英飞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公开文书记载退缴35000元。
说明
说是只是转手卖塔吊、已经退缴35000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塔式起重机并造成死亡,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退缴35000元,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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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罪名对照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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