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库 · 强制措施、检察、审判

刑事术语

目前收录 28 条家属高频术语:拘留、逮捕、取保、近亲属、法律援助、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犯罪记录封存、回避、自首立功、简易速裁、上诉不加刑等。每个词条从定义讲起,再给实务要点。仅供普法。

救济程序 3

上诉不加刑

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的,不受此限。

刑事申诉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不停止执行。

发回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把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常见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一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检察环节 4

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不起诉决定不是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

羁押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审查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退回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附条件不起诉

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先作附条件不起诉,设定考验期,期满没有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专项业务 1

企业刑事合规

企业针对刑事风险做预防、识别和整改;部分涉案企业可能申请合规考察。合规不是免责金牌。

律师权利 2

会见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会见时不被监听。家属一般不能代替律师会见。

阅卷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侦查阶段通常看不到全部卷宗。

执行环节 5

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附条件提前释放。假释后实行社区矫正。

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以依法缩短尚未执行的刑期。由执行机关报请法院裁定。

暂予监外执行

对符合法定情形的有期徒刑、拘役罪犯,可以暂时在监外执行刑罚,依法社区矫正。常被叫成保外就医,但范围不限于生病。

犯罪记录封存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封存不是删除,法定情形仍可查询。

社区矫正

对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内执行刑罚。不是取保候审,也不是刑满释放。

强制措施 3

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依法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不是定罪,也不等于一定逮捕。

取保候审

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取保不是结案。

逮捕

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逮捕不是有罪判决。

程序制度 4

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与本案有法定利害关系时,应当退出本案办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法律援助

没有委托辩护人时,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指派律师辩护;特定情形下办案机关应当通知指派。值班律师不是法律援助辩护人。

认罪认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近亲属(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上的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范围比民法上的近亲属窄,代为委托、申请取保、上诉同意权都按这一条。

审判环节 4

庭前会议

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控辩双方,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它不是正式开庭。

死刑复核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法院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须经高级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普通程序

第一审常见三种审理程序。简易、速裁符合法定条件可以适用,审理可能更快;不适用的走普通程序。更快不等于一定轻判。

缓刑

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条件时暂不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缓刑仍是有罪判决。

量刑情节 2

立功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等,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不是应当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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