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法律用语是“可以”,不是应当免罚。

已经被抓、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一般不再是自动投案;但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坦白、认罪认罚与自首不是一回事。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和准自首

一般自首要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司法解释对“自动投案”有具体情形,例如犯罪后尚未被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是否认定,仍由司法机关依法判断。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是准自首,不是“被抓了再说一声就算自首”。

坦白:够不上自首时

虽不具有前两款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是坦白,从宽幅度通常窄于自首。

供述后又翻供,可能影响自首认定;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司法解释仍可能认定为自首,但不能事先保证。家属如何配合、不要编投案经过,见自首立功,家属该配合什么。立功认定见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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