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决定假释应当考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假释后实行社区矫正。依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六条。
考验期和撤销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假释。程序上同样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裁定。
家属配合报到见社区矫正。报请路径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减刑见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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