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82刑初816号。法院认定易家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辩护人欧吉律师(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苏0282刑初816号
- 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宜检刑诉〔2021〕Z746号
- 辩护人:欧吉律师(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起,易家军与妻子郝巧银(另案处理)经营小吃店,生产油条、馒头并对外销售。2019年7月2日抽检,油条铝残留量1950mg/kg,馒头铝残留量196mg/kg,均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同年7月26日在店内扣押硫酸铝铵1袋22.5kg。易家军于2019年8月27日被抓获,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易家军超限量、超范围添加硫酸铝铵,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的1袋硫酸铝铵没收。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易家军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在案的1袋硫酸铝铵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夫妻店做早点、只是多用了明矾,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超限量添加硫酸铝铵制作油条馒头,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多用了明矾,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罪名对照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和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