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1091刑初105号。法院认定帮助伪造证据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苏1091刑初105号
  • 法院: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扬开检诉刑诉[2017]10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顾某指使祝仁田通过虚增债务、打假借条(实际欠款4万元,虚增6万元)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骗取民事调解书并申请执行,顾某从中非法获利2万元。祝仁田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对指控无异议。法院认定自首,犯罪情节轻微。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祝仁田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只是把4万元写成更多去打官司,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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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罪名对照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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