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桂0603刑初10号。法院认定李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桂0603刑初10号
- 法院: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广西)
- 起诉书:防区检刑诉[2016]280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李某某在公安分局工作期间,应同学黄某请求,通过请其他民警登录或亲自用其他民警账号登录警务综合应用平台查看,将案情泄漏给黄某,并教唆黄某不认罪。黄某后被有罪判决。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李某某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法院认定通风报信的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未造成严重后果,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自己还是见习、对方也被判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见习民警给同学泄案情,可能构成本罪。
- 对方最后仍被判刑,不等于自己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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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罪名对照见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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