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案号(2011)沂南刑初字第453号。法院认定王某、蒋某、胡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祝宝伦律师(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1)沂南刑初字第453号
  • 法院:沂南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沂检刑诉(2011)402号
  • 辩护人:祝宝伦律师(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蒋某为给其弟职务侵占案降低数额,编造假合同并让胡某代表村委签字,又授意在监管大队工作的王某利用工作之便,让蒋某甲在假合同上签字摁印,导致开庭时翻供。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到庭。法院认定行为被及时发现,未造成犯罪分子逃避或被从轻处罚的后果,三人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某、蒋某、胡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假合同没能让对方少判,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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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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