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案号(2011)沂南刑初字第453号。法院认定王某、蒋某、胡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祝宝伦律师(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1)沂南刑初字第453号
- 法院:沂南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沂检刑诉(2011)402号
- 辩护人:祝宝伦律师(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蒋某为给其弟职务侵占案降低数额,编造假合同并让胡某代表村委签字,又授意在监管大队工作的王某利用工作之便,让蒋某甲在假合同上签字摁印,导致开庭时翻供。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到庭。法院认定行为被及时发现,未造成犯罪分子逃避或被从轻处罚的后果,三人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某、蒋某、胡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假合同没能让对方少判,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监管人员让在押人员签假合同,可能构成本罪。
- 对方最后仍被追究,不等于自己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和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