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宁0425刑初4号。法院认定自诉证据不足,宣告郑权无罪。辩护人郑贵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9)宁0425刑初4号
- 法院:彭阳县人民法院(宁夏)
- 起诉书:自诉案件,无公诉起诉书
- 辩护人:郑贵(被告人同胞兄弟)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自诉人韩粉珍诉称,郑某某患病后,郑权殴打、限制人身自由,逼其离婚。法院查明,2018年1月13日双方因郑某某车辆去向发生肢体冲突,派出所罚款200元;2018年2月8日双方因郑某某母亲养老金发生争吵,自诉人报警后离开。郑某某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自行委托他人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郑贵提出两次纠纷均非干涉婚姻,郑某某离婚系本人真实意思,郑权无罪。法院认定暴力须为干涉婚姻而实施,本案两次纠纷与婚姻无关,证据不足,宣告郑权无罪。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郑权无罪。
说明
说是已经打架、已经报警、已经打离婚官司,本例仍因缺乏干涉婚姻的暴力故意而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家里打架并报警,不一定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家里吵架、已经报警,不等于一定构罪,也不等于一定无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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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罪名对照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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