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案号(2010)通刑初字第76号。法院认定保险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二审(2010)汴刑终字第139号维持原判。辩护人徐志刚、于博学、徐瑞彬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0)通刑初字第76号
- 法院:通许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豫汴通检刑诉(2010)27号
- 辩护人:徐志刚、于博学、徐瑞彬律师(公开文书记载到庭)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张刺卫、于博文明知被保险人李××已患肝癌,向中国人寿投保24万元、太平人寿投保19万元,共同诈骗保险金43万元。理赔调查时隐瞒住院事实。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属犯罪未遂。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一审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上诉称没有隐瞒故意、不符合主体、不是共犯。二审认为共同骗取保险金的故意明显,驳回上诉。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一审判决二人免予刑事处罚。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明
保险公司没赔钱,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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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等规定。罪名对照见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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