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沁刑初字第42号。法院认定杨某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沁刑初字第42号
  • 法院:沁源县人民法院(山西)
  • 起诉书:沁检诉刑诉(2014)33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5月12日6时许,某煤矿刮板运输机司机周某某在工作面操作时身亡;总经理郝某某隐瞒事故,安排杨某某修改检身记录和领取自救器记录,去掉死者名字,并与家属达成协议赔偿213万元后了事。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杨某某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辩称修改记录和协商赔偿均系矿长安排。法院认定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矿长安排的,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罪名对照见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