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京0118刑初259号。法院认定张建英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指定辩护人康春杰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京0118刑初259号
  • 法院: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北京)
  • 起诉书: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274号
  • 辩护人:康春杰律师(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张建英明知所销售的「依贝美」化妆品卫生不达标,仍销售给岳某、纪某1、陈某、李风宏,造成四人使用后身体汞严重超标。市场监管部门抽检活肤驻颜溶色霜、极润补水霜等均汞含量超标。鉴定李某损伤符合轻伤二级,与使用汞超标化妆品存在因果关系。张建英已分别赔偿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康春杰提出张建英系初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并宣告缓刑。法院认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建英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说明

说是已经赔偿、已经认罪认罚,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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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四十八条。罪名对照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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