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内0105刑初85号。法院认定朱某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辩护人孙学勤、刘福成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内0105刑初85号
- 法院: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内蒙古)
- 起诉书:呼赛检公诉刑诉(2016)46号
- 辩护人:孙学勤、刘福成律师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朱某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私下印制塑料软管和包装盒,委托广州兴发化妆品批发市场王某灌装「茱莉娜(JULINA)」系列化妆品,以人民币56750元的价格(零售价人民币283750元)销售给本市郭某某、李某某所经营的美容美体中心及加盟店。深圳市龙华区食药局查获库存茱莉娜系列585支。被害人黄某使用后出现汞中毒、膜性肾病,鉴定为六级伤残。朱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提出朱某主观恶意不深、家人也使用该产品、已协商赔偿、坦白、初犯,请求从轻。法院认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坦白,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朱某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说明
说是自己也在用、已经坦白、已经协商赔偿,本例仍定罪并实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没有生产许可证就灌装化妆品卖给美容院,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加盟卖货、已经赔偿,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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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四十八条。罪名对照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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