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02刑初12号。法院认定闻纳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辩护人宋艳红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浙02刑初12号
  • 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甬检刑诉[2018]6号
  • 辩护人:宋艳红律师(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闻纳通过即时通讯群组下载视频存入个人电脑,后又上传至网盘。公安机关从其电脑和网盘中查获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视频共计六十八部,其中电脑八部、网盘六十部,四部重复。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宋艳红提出闻纳系电话传唤到案应认定自首,情节较轻、初犯,建议适用非监禁刑。法院不认定自首,认定持有六十八部视频属于情节严重,如实供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闻纳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说明

说是只是自己存着、没有社会危害,本例仍按情节严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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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罪名对照见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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