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鄂咸丰刑初字第00165号。法院认定官某、陈某构成重婚罪,因自首、赔偿55000元并谅解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鄂咸丰刑初字第00165号
- 法院:咸丰县人民法院(湖北)
- 起诉书:鄂咸检公诉刑诉(2014)15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1982年3月18日官某与袁某登记结婚。2001年3月起,官某与陈某在浙江温岭打工,陈某明知官某有配偶,仍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于2008年生育一子。二人分别于2014年10月22日、10月29日主动投案。2014年10月20日官某赔偿袁某经济损失55000元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公诉机关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法院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官某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某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赔偿55000元并自首,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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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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