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南刑初字第34号。法院认定曹某抽逃出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四万元。辩护人迟瑛律师(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南刑初字第34号
- 法院:灌南县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灌检诉刑诉(2014)19号
- 辩护人:迟瑛律师(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9年7月,曹某通过他人借用200万元注册连云港市品威建筑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登记当日抽走;2010年12月再通过他人为该公司增资2000万元,变更登记当日抽走,抽逃出资人民币2200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建议从轻并适用缓刑,法院予以采纳。曹某坦白、有前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四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曹某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四万元。
说明
说是代办垫资、当天转回,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注册后再增资并当日抽走2200万元,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代办垫资,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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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罪名对照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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