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0483刑初205号。法院认定陈某某传播性病,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浙0483刑初205号
- 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桐检公诉刑诉[2018]225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陈某某曾因卖淫被查获并被告知患有梅毒;2018年1月8日,陈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仍在洗浴休闲中心对高某某、姚某某卖淫,后被当场查获,检测仍患梅毒。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陈某某对指控没有异议。法院认定如实供述,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扣押在案的避孕套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以前已经被罚过,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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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罪名对照见传播性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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