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淮刑初字第0163号。法院认定黄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辩护人谢明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淮刑初字第0163号
  • 法院: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淮检诉刑诉(2014)127号
  • 辩护人:谢明律师(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5月至12月,黄明在其注册、管理的网站下设立栏目上传淫秽电子信息,以缴纳会员费用等方式吸收注册会员,向会员传播含淫秽图片的压缩文件594件。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谢明提出黄明具有坦白情节。法院认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黄明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说明

说是已经坦白,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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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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