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通刑初字第436号。法院认定韩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辩护人魏琳涵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通刑初字第436号
  • 法院:通许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通检诉刑诉(2015)353号
  • 辩护人:魏琳涵律师(公开文书未记载律师事务所全称)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5年5月,韩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网上发布出售淫秽视频信息,收取100元后将网盘账号出售给他人,下载可浏览视频文件163个,鉴定属淫秽物品。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魏琳涵认为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认定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说明

说是只收了100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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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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