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案号(2024)浙0226刑初30号。法院认定葛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本页不写完整店名、地名和视频内容。过往结果不预示个案结果。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4)浙0226刑初30号
- 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宁检刑诉(2023)76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葛某明知猎套、猎夹系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仍通过网店及即时通讯软件出售,并以视频等方式把使用方法传授给买家。公开文书记载其出售的猎具被用于非法狩猎至少三百六十余起。葛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葛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签字具结。法院认定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自首、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葛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只是卖猎具、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过往结果不预示个案结果。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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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九十五条。罪名对照见传授犯罪方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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