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312刑初964号。法院认定张某某传授犯罪方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苏0312刑初964号
  • 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铜检诉刑诉[2016]86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7月,张某某在铜山区张集镇杨洼村向杨某某传授假借“办喜面”骗取商店财物再销赃的方法。杨某某先后4次到刘某经营的演明批发部骗取烟酒、饮料、食品等,共计价值人民币11000余元,得款被二人共同挥霍。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法院认定传授诈骗方法,坦白,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说明

说是随口教一招,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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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罪名对照见传授犯罪方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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