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1023刑初17号。法院认定韦某某传授犯罪方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豫1023刑初17号
  • 法院:许昌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许县检公诉刑诉(2015)23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自2014年4月,韦某某向韩某传授在驾考中心张贴“包过科目一、二、三、四”小广告、冒充工作人员骗汇款的方法。韩某学会后伙同他人骗取27人现金共计人民币50540元。韦某某于2015年6月18日投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韦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认定向他人传授诈骗方法,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韦某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说明

说是只教了方法自己没去骗,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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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罪名对照见传授犯罪方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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