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洞刑初字第142号。法院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夏某某缓刑;王某某、曾某某、李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洞刑初字第142号
- 法院:洞口县人民法院(湖南)
- 起诉书:洞检刑诉(2015)第136号
- 辩护人:王小锋律师(湖南省桔城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以高额认购茶叶拉人头分红,发展下线200余人,吸收金额300余万元。夏某某被认定主犯;王某某、曾某某、李某某被认定从犯。曾某某主动投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四名被告人辩称公司有营业执照、系自愿行为,不构成该罪。公开文书记载法院认定构成该罪。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解,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决: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王某某、曾某某、李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
说明
有营业执照不等于不是传销。同一判决里主犯缓刑、从犯免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拉人头按发展人数返利,本例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评价。
- 从犯、坦白、主动投案,是这份判决对三人免刑的情节。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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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等规定。罪名对照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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