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东陵刑初字第367号。法院认定梁某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东陵刑初字第367号
- 法院: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辽宁)
- 起诉书:沈陵检公诉刑诉(2014)25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梁某某系辽宁某某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负责人,在浑南新城拆迁评估中对吕某某、苏某某等多户及企业严重不负责任,出具重大失实评估报告,致使张某乙等人多次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850991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梁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缴纳罚金。法院认定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说明
说是过失不是故意造假,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拆迁评估严重不负责任,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过失不是故意,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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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罪名对照见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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