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1521刑初31号。法院认定汪家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孙玉华律师(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豫1521刑初31号
  • 法院:罗山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罗检刑诉(2017)17号
  • 辩护人:孙玉华律师(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汪家明作为信阳三维资产评估事务所所长、项目负责人,以2003年基准地价评估罗山一处房地产为503020元,工行据此拍卖成交507000元。罗山县2009年已更新基准地价。2017年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基准日价值1832800元。汪家明经传唤自动到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孙玉华律师到庭。汪家明对指控无异议。法院认定严重不负责任出具重大失实证明文件造成严重后果,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汪家明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按老文件套评估,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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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罪名对照见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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