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台刑初字第067号。法院认定仇某某出售假币、梁某某购买假币,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辩护人徐瑞平律师(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台刑初字第067号
  • 法院:台前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台检刑诉(2014)41号
  • 辩护人:徐瑞平律师(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1月17日,仇某某在家中以5800元出售给梁某某伪造的百元面额人民币392张、五十面额70张,总面额42700元,经鉴定均为假币。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徐瑞平律师到庭。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假币未流入社会。法院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赃款五千八百元没收。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仇某某犯出售假币罪、被告人梁某某犯购买假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随案移交赃款五千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假币还没花出去,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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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罪名对照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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