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台刑初字第154号。法院认定宋某某打击报复证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台刑初字第154号
- 法院: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枣台检公一刑诉(2014)8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检察机关对宋某某妻弟涉嫌受贿立案侦查,两名证人作证后,宋某某将二人带至某场所恐吓、辱骂,并持钢管、菜刀殴打,鉴定均为轻微伤。近亲属赔礼道歉并赔偿,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宋某某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认定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已经赔偿谅解、只是轻微伤,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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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零八条。罪名对照见打击报复证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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