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诏刑初字第227号。法院认定胡某甲打击报复证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诏刑初字第227号
- 法院:诏安县人民法院(福建)
- 起诉书:诏检诉刑诉(2014)1143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胡某甲酒后到证人家,指责对方在故意伤害案中作证致其配偶被判刑,先辱骂、恐吓并踹门,后回家取两把菜刀再次恐吓,菜刀被村民夺走后仍继续辱骂、威胁约一个半小时。后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胡某甲开庭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系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胡某甲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说明
说是人没砍着、已经道歉自首,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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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零八条。罪名对照见打击报复证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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