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案号(2023)苏0981刑初744号。法院认定刘×1等人七次盗伐国有农场杨树,构成盗伐林木罪,分别适用缓刑。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3)苏0981刑初744号
- 法院:东台市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大检刑诉〔2023〕433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五人交叉结伙,七次盗伐国有农场杨树54棵,总蓄积24.6896立方米。刘×1、刘×2参与全部七次。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分别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1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其余被告人亦分别适用缓刑。
说明
次数多、蓄积到了二十多立方米,本例仍可能适用缓刑,不是没有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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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盗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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