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案号(2023)苏0981刑初744号。法院认定刘×1等人七次盗伐国有农场杨树,构成盗伐林木罪,分别适用缓刑。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3)苏0981刑初744号
  • 法院:东台市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大检刑诉〔2023〕433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五人交叉结伙,七次盗伐国有农场杨树54棵,总蓄积24.6896立方米。刘×1、刘×2参与全部七次。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分别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1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其余被告人亦分别适用缓刑。

说明

次数多、蓄积到了二十多立方米,本例仍可能适用缓刑,不是没有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结伙多次进农场偷砍,可能构成盗伐林木罪。
  • 蓄积较大时,仍可能适用缓刑,不能事先保证。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盗伐林木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盗伐林木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盗伐林木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