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案号(2015)乌刑初字第2号。法院认定卢某甲倒卖车票,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乌刑初字第2号
  • 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新疆)
  • 起诉书:乌铁检刑诉字(2014)第42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1月15日,卢某甲向乘车旅客以高于原价倒卖5802次火车票两张,非法获利11元;民警在其住所查获事先囤积欲高价倒卖的83张5802次火车票,票面价值共计9489.5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卢某甲对指控无异议。法院认定加价数额少、囤积车票已查缴、如实供述,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卢某甲犯倒卖车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只加了几块钱,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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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倒卖车票、船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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