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5)豫0702刑初276号。法院认定陈某甲倒卖文物,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辩护人王晓翔律师(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5)豫0702刑初276号
  • 法院: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新红检刑诉〔2025〕234号
  • 辩护人:王晓翔律师(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陈某甲在辉县市以收废品为生,2017年以来从辉县、获嘉、山西陵川县等多地收购古代陶瓷罐、石器等物件存放家中再出售。2023年6月10日公安机关搜查其家,发现大量疑似文物。经鉴定,其中石界碑、八仙过海墓室石梁、墓室构件属于三级文物,已移交博物馆。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对合理部分予以采纳。陈某甲坦白并认罪认罚。法院认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说明

说是收废品不懂鉴定、东西还在家里没卖完,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以牟利为目的收购并待售三级文物,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收废品不懂鉴定,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倒卖文物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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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罪名对照见倒卖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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