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湘0421刑初14号。法院认定刘某犯盗窃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湘0421刑初14号
- 法院:衡阳县人民法院(湖南)
- 起诉书:蒸检公诉刑诉[2018]2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刘某晚饭后准备乘车离开,见一辆停放小车挡住去路,上前喊车主挪车时发现车上无人、车门未锁,后排座位上有一把猎枪,临时起意打开车门将猎枪盗走,藏于租住卧室。因一直未买到合适子弹,未使用过该猎枪。鉴定为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被害人有持枪证。刘某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刘某对指控无异议。法院认定秘密窃取枪支,构成盗窃枪支罪,坦白,盗窃后未造成危害结果,初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临时起意、枪没使用过、已经认罪,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见车上有枪临时起意拿走,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枪没用过、只是自己玩玩,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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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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