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西刑初字第00044号。法院认定王某某犯盗窃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西刑初字第00044号
- 法院:西乡县人民法院(陕西)
- 起诉书:西检公诉刑诉(2015)2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民警在王某某住宅外查获火药枪一支及黑火药、铁砂。经查,该枪系王某某从他人家中盗窃所得,王某某曾用该枪打过猎。鉴定为自制火药枪,具有杀伤力。王某某对指控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王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法院认定秘密窃取他人火药枪一支,构成盗窃枪支罪,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初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说明
说是只是打猎用、已经认罪,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把别人的火药枪偷来打猎,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枪没用过、只是自己玩玩,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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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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