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皖1323刑初99号。法院认定蒋梦卿犯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皖1323刑初99号
  • 法院:灵璧县人民法院(安徽)
  • 起诉书:灵检刑诉(2016)100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5年10月11日,蒋梦卿在灵璧县朱集乡销售假冒伪劣白酒时被灵璧县尤集市场监督管理所查获并扣押车辆。同年10月25日晚上,蒋梦卿破窗进入尤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将存放在办公室抽屉内的“灵璧县尤集市场监督管理所”印章盗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蒋梦卿对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如实供述从轻,有犯罪前科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蒋梦卿犯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说明

说是只是想要回被扣车辆、家人已经把章还回去了,本例仍定罪并处六个月。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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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八十条。罪名对照见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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