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汶刑初字第16号。法院认定蒋某某犯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汶刑初字第16号
  • 法院:汶川县人民法院(四川)
  • 起诉书:汶检公诉刑诉(2014)1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6月7日12时许,蒋某某到汶川县公安局草坡乡派出所二楼民警办公室内,将插着钥匙的铁皮柜抽屉打开后,窃取抽屉内存放的草坡乡派出所公章,随后加盖在自行伪造的贴有自己照片并写有胡晓东姓名的“证明”上。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蒋某某对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初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说明

说是只是想盖个证明处理交通事故、已经认罪,本例仍定罪;因坦白、初犯适用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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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八十条。罪名对照见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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