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湘0703刑初32号。法院认定多次入户盗窃,对价格鉴定和追赃意见部分采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湘0703刑初32号
- 法院: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湖南)
- 起诉书:常鼎检刑检刑诉(2016)30号
- 辩护人:许德林律师(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5年5月至10月,陈某某先后6次在鼎城区武陵镇及武陵区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附近商店,采取撬窗、破窗、翻窗、砸墙等入户方式盗窃香烟及现金。公诉机关指控涉案财物价值总计人民币 35579.5 元。第六起所盗香烟价值 13380 元,已追回并发还失主。销赃时因形迹可疑被群众报警后抓获。2015年10月16日刑事拘留,11月20日逮捕。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许德林律师提出: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被盗香烟价格鉴定过高,不应当以包零售计算,应以条计算;部分香烟已追回,公诉机关未予认定。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对刑讯逼供意见不予采信;对“应以条论价”和“部分赃物已追回”的意见予以采纳或采信。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形迹可疑被盘问后如实交代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未宣告缓刑。
说明
本例是普通程序,辩护意见写进了判决:非法证据主张因举证不足未被采纳,价格鉴定和追赃意见影响了从轻幅度。入户盗窃商店是否一律评价为刑法上的“入户盗窃”,以裁判文书表述为准。
家属能对照什么
- 非法证据主张需要证据支持。本例因举证不足且当庭供认,未被采纳。
- 价格鉴定和追赃意见可以影响从轻幅度。
- 刚被抓,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系统说明见盗窃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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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罪名对照见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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