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获刑初字第81号。法院认定孙某某、任某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分别判处缓刑。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获刑初字第81号
- 法院:获嘉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获检刑诉(2013)13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孙某某、任某某担任某肉类加工企业驻厂官方兽医期间,违反规定领取福利、免费就餐并接受宴请,未经检疫虚开生猪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586138.58Kg。孙某某还为未实际购货的人伪造检疫结果7次,任某某伪造5次。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二被告人无异议。法院认定均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对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任某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说明
说是企业给了福利、已经如实供述,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驻厂白吃白拿再虚开检疫证明,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或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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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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