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获刑初字第81号。法院认定孙某某、任某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分别判处缓刑。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获刑初字第81号
  • 法院:获嘉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获检刑诉(2013)13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孙某某、任某某担任某肉类加工企业驻厂官方兽医期间,违反规定领取福利、免费就餐并接受宴请,未经检疫虚开生猪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586138.58Kg。孙某某还为未实际购货的人伪造检疫结果7次,任某某伪造5次。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二被告人无异议。法院认定均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对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任某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说明

说是企业给了福利、已经如实供述,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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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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