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鲁1403刑初49号。法院认定苑某艳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3)鲁1403刑初49号
- 法院: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民警在苑某艳家中发现244颗罂粟果实,取出种子称重净重为99克。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苑某艳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苑某艳犯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说明
说是自己家里留着、还没种下去,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家里留着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还没种下去,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罪名对照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和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