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浙0783刑初946号。法院认定徐成富妨害安全驾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浙0783刑初946号
  • 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东检刑诉[2021]20632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21年7月17日下午,徐成富乘坐公交车,车辆驶离停靠站后要求停车被拒,先拍、拉车门要求下车,后上前至驾驶室用右手拽拉公交车方向盘,导致车辆被迫急停并与路边绿化带树枝发生刮擦。案发后赔偿公交车维修费用人民币8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徐成富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徐成富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说明

说是过站不让下车、已经赔了800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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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罪名对照见妨害安全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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