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881刑初449号。法院认定叶建华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浙0881刑初449号
  • 法院:江山市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叶建华伙同他人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购入30.56立方米枯死松原木,未办理植物检疫手续运至非疫区,经鉴定有松材线虫活体。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叶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叶建华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说明

说是只运了两车木头、已经主动投案,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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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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