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881刑初449号。法院认定叶建华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浙0881刑初449号
- 法院:江山市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叶建华伙同他人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购入30.56立方米枯死松原木,未办理植物检疫手续运至非疫区,经鉴定有松材线虫活体。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叶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叶建华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说明
说是只运了两车木头、已经主动投案,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未办检疫手续调运疫区松木,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运了两车木头,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和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