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浙0681刑初1285号。法院认定赵刚妨害清算,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浙0681刑初1285号
-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诸检刑诉(2021)20932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某彩印厂经营者为隐匿财产,与赵刚签订虚假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00万元转让厂房。该厂其后申请破产。管理人起诉后,法院判决协议无效。赵刚又另签虚假合约,约定该100万元改由经营者个人支付。公诉机关认为其帮助隐匿资产,系犯罪未遂。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赵刚对指控无异议并认罪认罚。法院认定构成妨害清算罪,系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赵刚犯妨害清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说明
说是只是受人指使签字、已经未遂,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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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六十二条。罪名对照见妨害清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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