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甬鄞刑初字第1103号。法院对周某、范某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甬鄞刑初字第1103号
- 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甬鄞检刑诉(2014)192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凯创公司员工唐某是周某与王某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证人。2013年12月3日上午10时许,周某伙同范某等人至该公司,采用殴打工作人员及砸毁办公用品等手段威胁唐某更改证词。损坏电脑价值共计人民币686.5元。周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二被告人开庭对事实无异议。周某于2013年12月11日投案并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妨害作证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范某犯妨害作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民事案子里打证人逼改口,本例仍按刑事妨害作证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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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罪名对照见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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