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1802刑初118号。法院认定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公开文书未记载陈某某的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川1802刑初118号
- 法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四川)
- 起诉书:雅雨检公诉刑诉(2016)11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高月华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陈某某帮助交货两次。二人均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陈某某对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法院认定陈某某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案高月华因主犯、累犯被判实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说明
说是只是帮忙交货、已经坦白,同案主犯仍被判实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帮助同伙把毒品交给买家,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数量很少或只是代购,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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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罪名对照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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