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铜刑自初字第002号。法院认定杨某构成诽谤罪,免予刑事处罚,驳回精神损害抚慰金。辩护人王珑、马玉梅律师(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到庭。公开文书未记载起诉书文号(刑事自诉)。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铜刑自初字第002号
- 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记载起诉书文号(刑事自诉)
- 辩护人:王珑、马玉梅律师(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杨某发帖,点击5413次。公开文书未记载起诉书文号(刑事自诉)。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到庭。法院认定构成诽谤罪,免予刑事处罚,驳回精神损害抚慰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诽谤罪,免予刑事处罚;驳回精神损害抚慰金。
说明
帖子点击五千多次,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诽谤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