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扬刑初字第164号。法院认定宋某不构成诽谤罪,宣告无罪,并判令赔礼道歉,驳回名誉损失费。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起诉书文号(刑事自诉)。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扬刑初字第164号
- 法院:扬中市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记载起诉书文号(刑事自诉)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徐某以宋某犯诽谤罪提起自诉,主张宋某散发「骗钱不还」材料。公开文书未记载起诉书文号(刑事自诉)。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不构成诽谤罪,宣告无罪。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宋某无罪;判令赔礼道歉;驳回名誉损失费。
说明
发了材料,本例仍可能无罪,不等于民事上没有责任。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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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罪名对照见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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