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眉东刑初字第472号。法院认定许某某未取得开采许可证开采页岩,构成非法采矿罪,免予刑事处罚并追缴违法所得。辩护人周崇新、李燕红律师(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眉东刑初字第472号
- 法院: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四川)
- 起诉书:眉东检公诉刑诉(2015)416号
- 辩护人:周崇新、李燕红律师(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许某某实际控制砖厂,未取得开采许可证即租用附近荒山开采页岩。勘测资源量约1.05万吨,鉴定金额84000元。案发后退回84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到庭。法院认定构成非法采矿罪,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说明
钱退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罪名对照见非法采矿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