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南宛刑初字第643号。法院认定苗某某等八人构成非法采矿罪,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徐某某律师(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南宛刑初字第643号
- 法院: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豫宛城检刑诉(2014)104号
- 辩护人:徐某某律师(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八人被认定实施非法采矿。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到庭。法院认定构成非法采矿罪,八人均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苗某某等八人犯非法采矿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人数多,本例仍可能免刑,不是没有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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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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