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0)郴北刑初字第70号。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0)郴北刑初字第70号
  • 法院: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湖南)
  • 起诉书:郴北检刑诉字(2010)4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0年1月12日下午,杨某某以4500元从“小张”(在逃)处购买冰毒10克并另获赠一小包;次日凌晨1时许在海联大酒店1101房间与江利一起吸食时被抓获,缴获晶体净重11.497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杨某某对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1.4978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执行)。

说明

买来自己吸,数量达到十克以上仍可能定罪。本例宣告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购买后吸食被查获,仍可能按非法持有而不是只作治安处罚。
  • 有证据证明用于贩卖的,应评价为贩卖毒品。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持有毒品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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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罪名对照见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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