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辉刑初字第96号。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枪支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辉刑初字第96号
- 法院:辉县市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新辉检公诉刑诉(2014)72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10月,元某某保管朋友的二支气枪及铅弹。10月22日开车携带二支气枪及气枪铅弹209发打鸟时被抓获。两把气枪均属于枪支。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如实供述。法院认定情节较轻,可以宣告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元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气枪二支、气枪铅弹209发均予以没收。
说明
枪是朋友的、只是保管和打鸟,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帮别人保管枪支,本身就可能构成非法持有。
- 铅弹数量会影响情节判断,不能事先保证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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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罪名对照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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