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湘11刑终218号。二审改判骆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湘11刑终218号
- 法院: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记载起诉书文号(二审;一审:(2017)湘1126刑初14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一审认定骆某甲非法持有枪支,如实供述、情节较轻,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检察院抗诉认为持枪多年并购买火药打猎,收缴通告期限内未交出,适用缓刑不当。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二审审查抗诉后,结果仍为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二审判决:撤销(2017)湘1126刑初146号刑事判决;骆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说明
持枪多年、用于打猎,本例仍可能被抗诉。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收缴通告期限内不交枪,常被用来主张不适用缓刑。
- 抗诉后仍可能维持缓刑,不能事先保证。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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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罪名对照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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